当前位置:
首页
> 问政 > 在线访谈
市劳动人事仲裁院在线回答问题 发布日期:2018-01-09 08:35 信息来源: 电视台 浏览次数: 次 字体:[ ]

一、问:请介绍一下,2017年我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处理的基本情况?

答:2017年,我们严格按照《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法》、《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以及《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的规定,依法立案、规范审理、按时结案,进一步提高仲裁的办案质量和效率。2017年,我们共处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378件,涉及劳动者709人。目前已审结370起,按期结案率达100%。其中裁决方式结案134件,适用终局裁决49件,终局裁决率36.5%;调解、撤诉等方式结案226件,调解结案率61.0%;不予受理10件。圆满地完成了上级下达的各项任务指标。

二、问:临近春节,返城农民工索要工资开始增多,作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部门在解决该类争议纠纷时,都有哪些便民措施?

答:春节将近,是农民工讨薪的高峰期,主要集中在建筑工程、海上养殖及劳动密集型加工制造等领域。作为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我们在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劳动争议方面,主要采取以下几点措施:一是畅通仲裁绿色通道,实行案前快速调解、优先排期、优先开庭、优先审理。同时加大一裁终局的处理力度,确保案件得到快速处理。二是加强调解与仲裁衔接。对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农民工工资争议,首先委托镇(街)劳动保障所进行调解,对调解成功的,引导当事人到劳动仲裁制作调解书,保证工资如期支付的履行。三是加强与法院的诉讼对接。对于符合法定先予执行条件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及时引导农民工依法向法院提出先予执行申请,由劳动仲裁积极配合当事人,帮助他们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

三、问:劳动者怎样才能证明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

答:经常遇到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受伤,在工伤认定时,有的用人单位往往不承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那么就需要申请仲裁来进行劳动关系确认。证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按证明效力依次排列如下:

(1)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

(2)载明支付单位的工资卡、工资存折,单位盖章确认的工资条或工资支付凭证、单位盖章的职工花名册;

(3)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4)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盖章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5)劳动者填写、用人单位盖章的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6)用人单位盖章的考勤记录;

(7)用人单位无异议的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四、问:如果劳动者不能提供上述证据或证人证言,是否可以再有其它证据来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答:劳动者可结合在用人单位实际工作情况,搜集提供下列证据:

1、记载有劳动者名字的用人单位文件原件。比如:用人单位下发的各种通知、工作任务单、任命通知书、介绍信、签到表等书面资料中含有劳动者的名字且有用人单位公章,可以证明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事实。

2、有劳动者本人签名的用人单位与其他单位签订的购销合同或其它类型合同原件。如果劳动者能提供这些合同原件,除非用人单位能够提供反证证明双方只是委托代理关系,可推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3、工作中在第三方留存的有本单位盖章和本人签名的资料原件。如代表用人单位向有关单位申报的材料;代表用人单位到第三方处领取支票时在支票存根处有本人签名等。

4、依法取得、没有疑点的录音、录像、照片。录音要能够清楚地反映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承认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过劳动及何时起提供劳动,除非用人单位提供较为充分的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方面的反证。另外,劳动者在工作中的录像、照片也可作为提供劳动的证据。

上述证据,需要经仲裁庭组织质证后,依法、全面、客观地审核认定。

五、问:企业在新职工试用期满后才签订劳动合同可以吗?

答:这个是不可以的。因为《劳动合同法》第10条规定:“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该条强制性地规定,用人单位在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最迟应在“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这实际上是有限度地放宽了订立劳动合同的时间要求。它规定,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但只要在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了书面劳动合同,则其行为不违法。《劳动合同法》第82条又规定,如果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则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这是对用人单位用工超过一个月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处罚措施。那么有的企业说,不知道新录用的职工是不是符合录用条件,只有试用合格了才能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实际上《劳动合同法》规定试用期应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如果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那么企业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且不用支付经济补偿。

 六、问:劳动者辞职,应提前多长时间通知用人单位?口头通知或电话通知可以吗? 

 答:一般情况下劳动者辞职(即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天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如果没有提前30天或者不是书面通知而是口头通知或者电话通知、甚至不通知,则有要赔偿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风险。 如果职工按照规定提前三十天提出辞职,而企业不理不睬,到时也不给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怎么办呢?那么职工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既是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也是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也就是说,只要职工的做法符合这个程序,满足这个条件,无需征得用人单位的同意。超过三十天后,职工向用人单位提出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用人单位就应当办理,用人单位不办理的,劳动者可以直接走人,也不需要承担什么经济损失。 对于用人单位不给劳动者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七、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哪种情况下可以要求职工支付违约金?

答:仅下列两种情形下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第一种情形:专项培训。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培训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第二种情形:竞业限制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面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八、问:劳动争议纠纷庭审中举证责任该如何分配?

答:《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这就是《民事诉讼法》中的“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如果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比如:职工花名册、考勤记录、工资支付凭证、社保记录、招工招聘登记表等;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该法第三十九条又规定,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三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这也是基于在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处于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有些资料往往都是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而劳动者提供不便或者不能,所以从法律角度强制用人单位必须提交。

九、问:当事人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在举证过程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答:为保证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依法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等有关规定,当事人进行举证需要注意以下问题:

1、前面说过,发生劳动人事争议,首先当事人应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用人单位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提供其掌握管理的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工资支付凭证、考勤表等),以及仲裁庭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的证据,逾期不提供的,承担不利后果。

2、当事人应当在仲裁委员会指定的举证期限内完成举证。确需延长举证时限的,须经仲裁庭批准并在规定的时限内举证。

3、证据分为当事人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证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

4、当事人应当对其提交的证据材料逐一分类编号并制作证据清单,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做简要说明,签名盖章,并按仲裁庭和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

5、证据应当在仲裁庭审理时出示,由当事人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6、书证与物证应当提交与原件、原物核对无异的复印(制)件、照片、副本、记录本,当事人提供外文书证或者外文说明资料应当附有中文译本。仲裁庭审理时,当事人对书证与物证的原件、原物进行质证。

7、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接受仲裁员和当事人的询问。证人出庭作证的,当事人要在开庭审理前提交证人名单,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到庭的,经仲裁委员会同意,可以提交书面证言;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不能作证;证人作证时不得使用猜测、推断或者评论性的语言;证人不得旁听仲裁庭审理;仲裁庭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让证人进行对质。

8、当事人应当客观、全面地提供证据,不得伪造、毁灭证据,不得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否则,当事人要承担法律责任和败诉后果。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