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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在线回答问题 发布日期:2018-01-18 08:35 信息来源: 电视台 浏览次数: 次 字体:[ ]

一、问:2017年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受理多少举报投诉?查处情况如何?

答:2017年1至12月份,劳动监察受理投诉案件284起,处结282起,涉及劳动者589人,兑现工资、社保待遇等98万元;办理各类民情渠道(市长信箱、民心网、民生110等)交办案件532起,处结532起,涉及劳动者834人,兑现工资、社保待遇等693.15万元;处理群访案件18起,涉及劳动者445人,兑现工资、社保待遇等596万元。

2017年投诉举报案件数量比上年下降了6.39%,群访案件下降了48%,应该说,这一方面是人社及各主管部门,加大了巡查和检查的力度,运用严格执法和诚信惩戒等措施取得的初步成效,另一方面是各类用人单位守法意识、自律意识不断提高,行为不断规范的结果。但我们应看到,拖欠工资、不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仍是投诉举报的主要诉求,因不规范的用工管理产生的劳资纠纷也时有发生,这都侵犯了职工的合法权益,这就要求各用人单位要加强劳动保障政策法规学习,提升法律意识,依法用工,依法管理,进一步处理好企业发展与维护职工权益的关系,实行人性化、科学化管理,不断树立“诚信用工”的理念,促进企业和谐发展。

二、问:介绍一下2017年我们开展了哪些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

答:2017年,我们始终把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作为工作的重中之重,在宣传政策法规、拓宽群众诉求渠道、开展专项检查、提高处结效率等方面不断加大工作力度,农民工工资清欠工作取得新成效。

(一)坚持关口前移,完善工资支付监控机制。今年以来,先后对390余家企业进行普法培训,在重点区域投放公益广告188个,发放各类劳动保障宣传材料2000余份,公开维权渠道和投诉电话,引导农民工依法维权。坚持属地管理、行业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充分发挥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作用,组织各镇街、行业主管部门先行自查,推行农民工欠薪情况周报告制度,对发现的欠薪隐患企业重点进行监督防范,将欠薪问题化解在萌芽状态。

(二)加强督导检查,及时化解欠薪行为。一是开展专项检查。重点围绕农民工较为集中的建筑、渔业、食品水产品加工行业,积极联合城建等部门,在全市范围内开展3次农民工工资支付专项整治活动,对235家中小型劳动密集型企业、个体工商户开展全方位、地毯式排查,对发现的19家用工不规范企业下达整改指令书,责令限期整改。二是开展随机抽查。充分发挥“双随机、一公开”平台作用,12月以来,在前期排查的基础上,对纳入“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监管平台的96家建筑施工企业工资支付情况进行随机抽查。通过抽查,查实企业年底农民工工资应付数额、需付人数、资金筹备情况及支付时间,掌握欠薪处置主动权,同时给企业敲响警钟。三是开展书面审查。认真开展劳动保障书面审查活动,共审查用人单位256家,涉及职工24378人,及时指出企业存在的问题,有效规范了企业用工行为,防止欠薪行为发生。

(三)强化失信惩戒,督促企业诚信用工。充分发挥信用建设作用,在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工作中,发现存在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的,立即下发《失信行为提示书》,提示企业整改;拒不整改的,录入信用管理平台,予以惩戒。通过失信提示,提高了企业主动整改的积极性。2017年,劳动监察执法过程中共下发《失信提示书》145份,企业主动整改139例,占提示总数的96%,有效地促进企业诚信用工。

三、问: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等侵害劳动者权益的行为,他们应如何维权?

答:农民工在我市务工时,如果发生拖欠克扣工资、扣押证件等行为,应该先与用工单位进行沟通协商,前段时间发生的几起投诉,打工人员活干完后,马上要求单位结算工资,因单位需根据考勤、工作量等情况进行核算工资,这需要一个过程,务工人员不理解,以为单位要拖欠工资,进而投诉,所以,发生拖欠工资后,务工人员自己先行与用人单位进行沟通,确实发生拖欠问题,再寻找救济渠道。

对简单的个案的欠薪纠纷案件,农民工可就近到所属的镇、街道劳动保障所进行投诉,由镇、街道劳动保障所进行调查,协调解决。如案情复杂,不能马上有效解决的,各镇、街道劳动保障所将及时与劳动监察大队联系,我们将即时安排人员,到所在的镇街进行处理。对涉及人数较多、数额较大的案件,可直接向劳动监察或劳动仲裁咨询、投诉或起诉,及时维权。劳动监察的投诉举报电话:7564037,石岛管理区的:7363906

个体渔船船员发生欠薪纠纷,按照《荣成市渔船用工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处理:个体渔船发生欠薪或用工纠纷,市海洋与渔业局和渔船船主所在的区镇、街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或由当事人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对建筑、交通运输、水利领发生的欠薪纠纷,按照文《威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十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切实解决拖欠劳动者报酬问题的通知》规定: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要发挥职能作用,认真履行对本行业主管项目和企业的监管职责,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处理好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及建筑企业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的问题。劳动监察积极配合调查处理。所以,在建设领域出现的拖欠工资行为,职工可以直接向建设局投诉,要求协调解决。城建局电话:7563110,海洋与渔业局7587100

四、问:有的劳动者特别是农民工朋友往往因为无法提供证据,而无法维权,怎么解决?

答:有的劳动者特别是农民工朋友往往因为无法提供证据,而无法维权,针对劳动者投诉的情况,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审查立案后会依法进行调查,并责令被投诉的用人单位提供相关的证据,但有的相关证据已经消失,或当初双方都是口头约定,劳动者也提供不出相关证据,导致投诉事项无法落实,劳动者难以维权。针对这种情况,我们提醒广大劳动者在求职和工作过程中,一定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和维权意识,注意收集和保存与自己工作息息相关的一些材料,如劳动合同、工资单、考勤表、工作记录等,已供今后备用。在发生了劳资纠纷的时候,在与用人单位进行交涉的过程中,也可以是使用手机的进行录音录像或者短信、微信记录来保存自己的工作信息,以便维权。

五、问:春节后,又是农民工返城务工的高峰,那么在求职的过程中,农民工朋友应注意哪些问题呢?

答:1、不轻信虚假的招工信息。一些非法职业中介和用人单位,通过在某些网站,用高薪、高福利等来吸引求职者,更有甚者,还有人通过微信朋友圈,利用人与人之间在相互信任来诱骗求职者,达到骗取钱财的目的。所以求职者通过中介机构求职的,一定要到正规的职业中介机构进行求职,在此过程中,要注意查看《职业中介许可证》和工商执照,在正规的职业中介里,这两证都是挂在室内醒目的位置的。当你需要交费的时候,一定要索取收费单据,不给单据不要交钱。通过非法职业中介寻找工作的,往往都不给你出具任何单据,求职者发现受骗后,到人社部门投诉,苦于没有证据,劳动监察很难做出处理;2、及时签订劳动合同,避免劳资纠纷的发生。劳动合同能确定双方的劳动关系,上面应明确约定工作地点、工作内容、劳动报酬等,当发生劳资纠纷时,有维权的依据。3、当权益受到侵害后,及时投诉。劳动仲裁的时效是一年,劳动监察的时效是两年。超过时效我们将不能受理。

六、问:退休职工或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求职工作时,要不要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答:在日常工作中,我们常遇到退休职工或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务工而发生工资纠纷的问题,因这部分人与用人单位之间不成立劳动关系,劳动监察与劳动仲裁都不能受理。这部分的工资纠纷,往往是因为没有书面约定工资数额等产生争议,所以,实际工作中,即使不成立劳动关系,不用签订劳动合同的,也应该签订用工协议,避免纠纷的发生。

七、问:职工在试用期或者学徒期间离职的,单位应不应该给职工发放工资?

答:不论是试用期还是学徒期离职的,都应该为职工发放工资。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内的工资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八、问:因职工违反了单位的规章制度,单位能不能进行罚款处理?

答:首先,任何用人单位都没有处罚职工的权利。在我们处理投诉和举报的工作中,时常遇到职工反映,因某种原因(如上班迟到),单位罚款多少钱,这种做法是不对的,实际就是一种克扣职工工资的行为。用人单位可以建立切实可行的工资分配制度,运用绩效工资、奖金等来调动职工的工作积极性,让职工自觉地来遵守单位的规章制度。

九、问:按照《荣成市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实施办法》,哪些行为将被列入劳动保障黑名单?

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已经依法查处并作出处理决定的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应当向社会公布:

(一)克扣、无故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未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或者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情节严重的;

(三)违反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情节严重的;

(四)违反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情节严重的;

(五)违反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

(六)因劳动保障违法行为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七)其他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

十、问: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认定标准都有哪些?

答:1、克扣、无故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的认定标准:克扣、无故拖欠1名劳动者3个月(含3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1万元(含1万元)以上的;克扣、无故拖欠10名(含10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上的。

2、未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或者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未依法参加社会保险人数达10名(含10名)以上或占应参保人数30%(含30%)以上的;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达2个月(含2个月)以上且未提供担保的;用人单位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占实际总数30%(含30%)以上的。

3、违反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月累计延长工作时间60小时(含60小时)以上的;强迫加班的;每月休息时间不足2天(含2天)的;未执行带薪年休假人数占应执行带薪年休假人数30%(含30%)以上的;强迫劳动者在高温天气期间工作的。

4、违反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用人单位违法对怀孕7个月(含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未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或者违法侵犯女职工生育产假权力,或者违法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的,受侵害女职工人数在10人(含10人)以上的;用人单位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或者未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体检的,受侵害未成年工人数在10人(含10人)以上的。

5、违反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认定标准:违反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所有情形。

6、因劳动保障违法行为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认定标准:因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极端事件或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7、其他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认定标准:未经许可和登记,擅自从事人力资源服务活动,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涉案金额在2万元(含2万元)以上的;拒不履行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行政处理决定或者行政处罚决定的;无理抗拒、阻挠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打击报复监察执法人员、证人、举报投诉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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