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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荣成市海岸带生态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10-18 16:19 信息来源: 市政府 浏览次数: 次 字体:[ ]

荣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荣成市海岸带生态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经济开发区、石岛管理区、好运角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市级重点企业、成长型企业:

《荣成市海岸带生态保护管理办法》已经第十八届市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荣成市人民政府

 2017年8月4日

荣成市海岸带生态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海岸带的综合管理,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海岸带,根据《威海市城市风貌保护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荣成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海岸带,是指海洋与陆地交汇地带,包括以海岸线为基线向陆地侧延伸的滨海陆地和向海洋侧延伸的近岸海域。

    第三条 凡在本市海岸带范围内从事保护治理、开发利用、旅游及其他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海岸带生态保护治理应当遵循生态保护优先、陆海统筹、科学规划、综合管理和协调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 海岸带生态保护的内容包括海岸、海岛、海湾、海滩、礁石、岬角、潟湖以及近海海域等,海岸带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应当依法划入生态保护红线区,实行严格保护和管控。

    第六条  海岸带生态保护涉及海域使用的,应当符合海洋功能区划。

    第七条  海岸带生态保护范围,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结合海岸带自然环境、资源现状和开发利用等情况划定。

第二章 职责

    第八条 建立健全海岸带保护与开发管理巡查制度,及时发现并依法查处侵占破坏海岸带的行为。

    环保部门负责对海岸带陆域的环境保护工作、海岸工程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对入海排污口、入海河口水质进行监测。

    海洋与渔业部门负责海岸带海域保护和近岸海域生物多样性保护;加强对近岸海域生态系统多样性、物种多样性、遗传基因多样性的保护;负责海岸带渔业、水产养殖、海洋工程项目及沙滩、沙坝保护的管理,组织海岸带海域污染事故的处理;建立近岸海域环境监测网络。

    林业部门负责沿海防护林的保护和管理,及时发现并查处破坏沿海防护林的行为。

    国土部门负责海岸带土地和矿产资源的管理保护工作。

    发改、城建、规划、综合执法、水利、旅游、海事、市场监管、食药监管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行使职权,协同做好海岸带的保护工作。

    第九条 组织开展海岸带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支持海岸带保护相关科学技术的研究开发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提高全社会保护海岸带的意识,并鼓励社会组织开展公益性海岸带保护知识宣传。

 

第三章 保护

    第十条 严格保护海滩、沙丘、沙坝、原生植被、河口、基岩海岸等海岸带范围内特殊性地形地貌及自然景观。在海岸带生态保护范围内:

    (一)严禁破坏海湾、沙滩、礁石、潟湖、湿地、河口等特殊地形地貌以及自然景观;

    (二)严禁开挖山体、采石、采砂;

    (三)严禁露天采矿;

    (四)严格限制围海、填海等活动,禁止新增围海养殖等活动;

    (五)严禁在砂质岸线区域内进行建设活动。

    第十一条 沿海防护林应当以营造防风固沙林和生态防护性景观林为主,突出本土树种,注重保护原生植被,禁止在沿海防护林内从事开发建设、生产经营等活动。

    第十二条 在海岸带范围内,严格控制新建建筑的高度、密度、体量和容积率,建设项目不得对海滨形成封闭式遮挡。

    第十三条 禁止在海岸带非规划养殖区内进行水产养殖和规模化畜禽养殖。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侵占海滩及滨海绿地,不得限制他人正常通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海岸带范围内的湿地、河口、潟湖、半封闭海湾等生态敏感区排放污水、倾倒废弃物和垃圾。

    第十六条 海岸带范围内的滨海度假村、酒店、宾馆、医院等单位及居住区,排放的污水应当纳入城市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城市污水处理管网未覆盖地区,应当建设独立或者区域污水处理设施,污水经处理达标后合理利用。

    第十七条 依法使用海域或者海岸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固体废弃物和废水排入海域,污染海洋环境。

    在近岸海域从事海上餐饮服务和其他生产、运输、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生产经营场所设置固体废弃物、废水回收设施,将其产生的固体废弃物和废水全部回收并运至陆地交由有资质的机构集中处理,不得排入海洋。

    海洋与渔业、环保、市场监管、食药监管、综合执法等部门应当加强对近岸海域生产经营活动中海洋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共同制定固体废弃物、废水回收设施设置和管理要求,防止偷倒偷排行为。

第四章 治理和修复

    第十八条 人为活动引起的海岸带生态环境污染、破坏,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责任人限期治理和修复。

    海岸侵蚀、海水入侵等自然因素引起的海岸带生态环境功能退化、破坏,海洋与渔业部门根据受损情况制定修复工作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综合治理和修复。

    鼓励、引导社会资金参与受损海岸带的修复和有关保护工作。

    第十九条 造成海岸带生态环境污染或者破坏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承担治理、修复责任;不履行治理、修复责任或者治理、修复未达到规定要求的,海洋与渔业部门可以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定有治理、修复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修复,通过验收后,治理所需费用由造成海岸带生态环境污染或者破坏者承担。

    第二十条 发生近岸海域环境污染事故时,责任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排除危害,及时通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个人,并向海洋与渔业部门报告,配合开展调查处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林业部门应当积极推进沿海防护林生态恢复工程,大力开展荒滩、荒地造林。

    第二十二条 海洋与渔业、环保、城建等部门负责海洋牧场建设和海洋生态补偿工作,优化渔业资源、恢复和改善海岸带生态环境。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海岸带生态保护有关主管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有关主管部门和区镇街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相关规划和有关办法组织建设海岸防波堤、沿海防护林等海岸带防护设施的;

    (二)对海岸带受侵蚀的岸段发现、上报不及时的;

    (三)因人为原因造成海岸带范围内的湿地、河口、潟湖、半封闭海湾、原生植被等生态敏感区的环境遭受破坏,当事人未采取生态修复措施的;

    (四)未按办法建立健全海岸带保护与开发管理巡查制度的;

    (五)接到涉及海岸带保护管理违法行为的举报,不及时调查处理或者移交处理的。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在海岸带范围内破坏海湾、沙滩、潟湖、湿地、河口等特殊地形地貌以及自然景观的,由海洋与渔业、国土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每平方米五千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在海岸带范围内破坏礁石和开挖山体、采石、采砂以及露天采矿的,由海洋与渔业、国土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每立方米三千元罚款。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海洋与渔业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下罚款:

    (一)未经批准或者骗取批准,非法占用海域的,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海域,恢复海域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非法占用海域期间内该海域面积应缴纳的海域使用金五倍以上十五倍以下的罚款;

    (二)对未经批准或者骗取批准,进行围海、填海活动的,并处非法占用海域期间内该海域面积应缴纳的海域使用金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擅自在海岸带生态保护区域内从事建设活动的,由综合执法、规划部门按照各自执法范围权限依法予以查处。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擅自破坏沿海防护林的,由林业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依法予以查处。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在海岸带规划养殖区外从事水产养殖的,由海洋与渔业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其法律责任;从事畜禽养殖的,由环保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依法予以查处。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非法侵占海滩或滨海绿地的,由综合执法、城建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依法予以查处。

    第三十一条 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本办法,违法排放污染物的,由环保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依法予以查处。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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